释义 |
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要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如果冻结薪资卡造成无法正常生活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举措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章,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章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章期限的二分之一。 当事人可在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三十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举措。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举措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举措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