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致人死亡、伤害身体或剥夺自由等致第三人劳务损失的赔偿 《德国民法典》第845条规定:“在侵害致死、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根据对第三人在家务或者经营中负有给付义务的劳务时,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向第三人支付金钱定期金作为对失去的劳务的赔偿。” 《荷兰民法典》第107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个人或集体雇佣合同,雇主对受害人在生病或残疾期间有义务不间断地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受害人失去劳动能力是由于他人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的,雇主有权对该他人请求他已支付的劳动报酬,但是不超过该他人在雇主没有义务继续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下应当赔偿的数额,也不少于负有责任的人有义务赔偿给受害人的相同数额 可见雇主在不能实现对受害人的劳务债权的情况下,其所受的损失是他支付给受害人的劳务报酬,是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不包括他获得该劳务情况下应得的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可见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三人因与其有劳务关系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向侵权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仅仅是一种赔偿追偿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 那么追偿当中是否包括自己因失去受害人劳务所遭受的损失也并不明确,按理他因失去雇员劳务受到的损失包括在他赔偿给雇员的损失之内并可一并向侵权行为赔偿义务人追偿的。对此在我国侵权行为立法中也应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在家务或生产经营中因失去受害人的劳务而遭受的直接损失第三人有权向侵权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第三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先行向受害人赔偿而受到的损失,有权向侵权赔偿义务人追偿。对第三人劳务损失的赔偿范围,如果侵权人对第三人的劳务损失有直接故意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如果没有直接故意,应当赔偿其直接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