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交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条例按照宽严相济原则,对记分分值和记分项目、记分梯次、减少一次记满12分的记分行为三方面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包括:1对买分卖分等行为规定相应责任。如:新增条例“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12分”。2对不文明驾驶习惯加重处罚力度。如:“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由原来的一次记2分上调为一次记3分。3对部分记分项目及分值进行降低调整。如:“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原来一次记12分降为一次记9分;“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原来的一次记12分降为一次记3分;高速和快速路超速20%以内从原来扣3分改成不扣分,相关规定由扣分改成警告,罚款不变。4对交通安全教育和扣减违法行为记分方面进行调整,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达到满分前,可通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申请在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