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对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有限放开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拥有一定的收费自主权。但关键在于,民办学校作为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补充部分,毕竟不同于“私营企业”,应该体现出教育本身应有的某种公有和公益性质。正因为如此,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各种收费项目的设立,必须报政府物价部门备案或审批,任何类别的民办学校,都不得在备案内容之外,变相增设收费项目或私自提高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学费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学费(专指学费)退款:1、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2、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1)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退学批准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学费的90%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个月内退学批准的退还已缴学费的80%,依此类推。(2)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3)经学院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结算其学习费用。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足其结算费用的应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复学、肆业或结业等学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