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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口退税操作程序
释义
    的操作明细流程:
    1、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登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进入出口收汇选项,领取核销单申领;
    2、进出口贸易公司需要凭申领过的电子口岸IC卡基《出口企业核销单介绍信》(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前往外汇管理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登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出口收汇选项点击口岸备案进行纸质核销单备案;
    4、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5、进出口贸易公司填写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此发票需要前往局领取;
    6、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出口退税退免税申报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打印两份进行提交征免申报,分别提交至外汇局以及出口单位;
    7、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企业交单,需要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进入出口收汇选项;
    8、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网上核销申报,需要打印出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
    9、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工行出口收汇核销,需要提供收回日期和核销金额;
    10、进出口贸易公司前往外汇局办理收回核销,需要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工行盖章的核销单、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以及电子口岸IC卡;
    11、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网上申报进入国税系统输入报表以及申报表;
    12、进出口贸易公司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免税数据上传至国税网站;
    13、进出口贸易公司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另存入U盘备份;
    14、进出口贸易公司准备出口退税纸质材料(具体见出口退税资料封底)并带U盘到国税局申报;
    15、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国税局电话通知拿退税批复;
    16、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国税局电话通知,携带退税皮肤以及公章及印鉴章去国税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17、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过退税手续,一周内银行将从国家金库里拨入账款至公司帐户吗,自此出口退税完毕。《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三十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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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