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据悉,在居民委员会中,调解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
释义 |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一、县委委员是怎样产生的 党工委委员都是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缺额,可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如果缺额的是书记、副书记、委员,可以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补选;如从委员会委员以外选任,则应先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为委员会委员后,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哪些流程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至11人组成,具体流程如下: 1、需要和小区物业协商,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2、业主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3、筹备组开始拟定业主公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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