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申报纳税时间 |
释义 | 2022年全年纳税申报时间安排确定: 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一、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必须承担责任。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公民不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 征收方法是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022年全年纳税申报时间安排确定: 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一、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必须承担责任。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公民不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 征收方法是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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