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最长有70个工作日(差不多3个半月)的“整理过渡期”。就是说,企业某月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从次月申报期结束之日(通常为次月16日)起,先有40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限;到期后,税务机关有20个工作日的通知时限;接到通知后,纳税人还有10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限。在这些办理时限未完成前,企业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申报方式和申报资料与之前一致。直到《税务事项告知书》后,通知其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要从告知书明确的月份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和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