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迁户口有本人户口页,没有户口本原件不可以办理。只能去补办。没有户口本,可以带身份证到当事人户籍地派出所申明原户口簿遗失,要求补办即可,户籍民警需要出具新的户口簿给当事人,然后再办理户口迁移。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哪些材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