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包含的权利与义务有: 1、贷款人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不得利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且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等。 2、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且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