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有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证据的特殊性质,如公证、司法鉴定、认定借据等,这些证据的效力不受当事人证言的影响。此外,当事人如果无法提供证据的原因是因为对方隐瞒了、毁损了证据,或者本身应该由对方提供证据等,则不应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当事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主张必须负有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证、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和认定借据等效力高于当事人证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不能自证或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由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真实性质及相关事实,有证据证明其为真实的,对方无证据证明其为虚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需要提供所有的证据,但需要承担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证据,如公证、司法鉴定等,其效力高于当事人证言。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