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问题为会计不懂税务计算错交的,可以申请退税。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方法计算: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除以12仅是用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并不是分12个月来计算。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此时一次性奖金不能再减去费用扣除额) (3)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中国公民郑某2008年1~12月份每月工资2600元,12月份除当月工资以外,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郑某2008年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月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10%-25=3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12=500(元),适用税率为5%。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000×5%=300(元) 郑某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5+300=335(元) 假设郑某2008年每月工资是1600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 应纳税所得额=1600+6000-2000=5600元 5600÷12=466.67(元),以466.67元来确定税率和扣除数,适用税率为5%。 注意这里不是以6000÷12来确定税率的。 郑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5%=280(元)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5)雇员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