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信息公开法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但有例外情况。国家秘密、法律禁止公开、危及安全、涉及商业秘密等信息不予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除非法律规定应公开。 法律分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我国信息公开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机制是怎样的? 我国信息公开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机制涵盖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根据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的信息。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制包括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回复和监督等环节。申请者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向相关机构提出信息公开请求,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回复申请者。同时,社会监督机制也起到重要作用,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信息公开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提升政府透明度,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发展。 结语 信息公开法规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提升政府透明度,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发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但也有一些特定情况下不予公开的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机构的信息,并通过社会监督机制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制包括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回复和监督等环节。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能够更好地推动政府的透明化进程,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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