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桂林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 1.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2.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桂林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取得船舶所有权合法文件(建造合同、买卖合同、共有协议); 3、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5、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6、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8、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9、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三、桂林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地点 桂林市临桂新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11~26无差别受理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