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时应当积极履行支付义务或者及时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