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侵权在内容方面特征 |
释义 | 所谓环境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时由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改变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属性导致环境收到污染或者导致环境状况发生改变,从而侵害受害人合法权利和利益。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案件有以下几种特点:(一)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二)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三)受害人人数众多;(四)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一、加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加害人不但要证明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引起损害的全部原因,而且要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否则,木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如果环境污染的发生完全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受害人的过错。《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至,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自身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不同于二般的侵权诉讼,其内在的因果关系常常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方能做出判断和解释,而加害人比受害人更具有举证能力和条件。因此,法律规定对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承担起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样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 二、环境污染侵权特点有哪些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2、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 3、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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