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土坯房拆除政策如下: 1、镇村民房屋拆迁是按统规统建方式补偿。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每人安置35平方米住房,被拆迁住房人均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每人安置35平方米加上超出35平方米,土坯房、草房按每平方米200至260元;偏房、圈舍按每平方米100至150元进行补偿; 2、耕地补偿。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非耕地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算。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为每亩1870元; 3、宅基地一方面纳入集体土地的,补偿每亩是9350元;另一方面面积计入用于农转非人员面积; 4、动迁补偿包栝搬家费、奖励、过渡费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