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火灾损失由谁来评估 |
释义 |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一、乘坐交通工具火灾怎么办 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二、公司消防设施不合格怎么举报? (一)如果公司消防不合格,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各县区都设有消防大队,举报电话119。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还可以向就近的政府乡镇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证据。 (二)可以拨打96119电话投诉。可受理的火灾隐患范围,主要有以下12种: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7.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9.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建设工程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使用的; 12.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三、保险理赔需要什么材料 保险理赔的时候需要的材料: 1、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若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向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 2、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于保险范围内的火灾具有特定性质──失去控制的异常性燃烧造成经济损失的才为火灾。短时间的明火,不救自灭的,因烘、烤、烫、烙而造成焦糊变质损失的,电机、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所造成其本身损毁的,均不属火灾。所以,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文件应当说明此灾害是火灾。 3、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在保险领域内,构成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这些灾害,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暴风要达到17.2米/秒以上的风速,暴雨则应当是降水量在每小时16mm以上,12小时30mm以上,24小时50mm以上。 4、因发生爆炸事故而索赔的,一般应由劳动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该证明文件应当证明盗窃发生的时间、地点、失窃财产的种类和数额等。 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明陆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其损害后果。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如果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本车所载货物损失的,则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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