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包括的财产有: 1、土地; 2、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 3、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 4、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中央空调设备。 不动产的特征有: 1、自然特性; 2、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3、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4、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5、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 综上所述,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