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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释义
    

法律主观: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联系在票据原因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关系:(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例如当事人甲乙双方先有买卖关系,甲为支付价金而发出支票给卖主乙。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原因债权(价金请求权)与票据债权(支票上的付款请求权)。这时应如何行使权利/有三种方案可供债权人选择: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票债权。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2)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例如,甲因向乙购货而交付本票于乙,以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可以主张原因关系不存在而拒绝付款。这种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的情况只能发生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如在上例中,乙已将本票背书于丙,则甲不能以原因关系不存在而对抗丙的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例如,甲发出票据给乙,丙窃得后将票据赠送给善意的丁,或以低于票据面额的价格(不相当对价)转让给丁。这样,丙为丁的前手,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丁也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两者区别1、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2、票据关系的内容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它与票据紧密相连,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非票据关系则不需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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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