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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肖像权的内容简析
释义
    【肖像权】关于肖像权的内容简析 关于肖像权的内容或者说肖像权的权能,学者中主要有二元说、三元说及四元说等各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三元说。笔者主张,立法上应当确认肖像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肖像制作权。肖像制作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制作或不制作自然人的肖像。关于肖像制作权是否为肖像权的内容,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肖像制作权不能是肖像权的权能,因为肖像权是以肖像为客体的权利,肖像尚未存在,也就不存在肖像权;肖像制作是肖像权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未经本人许可而制作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害肖像权,而应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范畴。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我们在《民商法原理》一书中也是持此种观点的。但肖像制作权实质上是肖像的自主决定权。依肖像制作权要求,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其肖像,而不论其是否公开所制作的肖像。不可否认,未经本人许可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而予以公开,可以构成侵害隐私权,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也并非不能构成侵害肖像权。日本学者五十岚指出:“的确,即使偷偷地画恋人的肖像并进行收藏,只要不将其公开,就应该不存在肖像权的侵害问题。但是,随着隐私意识的逐渐提高以及摄影技术的过分发达,现在,仅仅因为摄了像,就可以考虑侵害了肖像权。”因此,现在笔者主张,肖像制作权应当为肖像权的一项内容。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制作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也就是说,擅自制作他人肖像的,可构成侵害肖像权。 二是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维护权是指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损毁。肖像是肖像权人专属的权利,但不仅肖像权人可以拥有载有自己的肖像的作品,他人也可以拥有固定有其肖像的作品。但不论何人拥有载有肖像的作品或者物质载体,肖像权人都有权阻止他人对其肖像实施损毁行为。因为对肖像的任何歪曲、丑化、沾污、损毁,都会损害肖像权人的人格形象。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肖像权人的肖像维护权,禁止任何有意歪曲、丑化沾污或损毁他人肖像的行为。但无意地沾污或毁损他人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三是肖像使用权。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利。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基本权能,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肖像权人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此为当然之意。肖像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其肖像权,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许可他人使用也是自己使用的一种方式。这是肖像使用权的积极意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阻止使用其肖像。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中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规定,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肖像限定于以营利为目的范围内,是不妥的。从肖像权的使用上说,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经本人同意。也就是说,凡未经肖像权人许可,除为肖像权人本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任何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使用,并得要求赔偿损失。对此,立法上也应予以明确规定。 肖像权的使用并不以营利为必要。肖像权人可以非为营利的目的使用其肖像;也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也就是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用。在肖像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用以商业活动时,肖像权人的形象与一定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起着引导作用。于此情形下,肖像权人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以其代言形象误导消费者。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应当对肖像权人商业化利用其肖像的社会责任作出规定,并且应明确规定其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形象代言人,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肖像权的使用上会涉及集体肖像权的使用问题。依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所谓集体肖像权,是指数个人的肖像并存于一个载体上,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于个体的肖像。。在集体肖像中个人是否有肖像权,学者中也有不同观点。集体肖像权的使用,自应由集体肖像权人决定,自不待言。问题是未经集体肖像权人全体同意而使用集体肖像的,其中的某个人可否主张侵犯其肖像权呢对此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笔者持肯定意见。笔者认为,立法上也应明确规定:未经全体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集体肖像权的,肖像权益受侵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使用并得要求赔偿损失。 有学者主张,肖像权的内容还应包括禁止侵害权。禁止侵害权实际上是肖像权的消极权能,当然应为肖像权的内容。但笔者认为,肖像权的上述三项内容都既包括积极权能方面,也包括消极权能方面,已经将禁止侵害的权能包含在内,因此,没有必要单独规定肖像权的禁止侵害问题。 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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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0: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