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名股东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
释义 | 1、冒用已经死亡或者虚构的不存在的人作为股东出资并登记的,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2、冒用或者盗用他人(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不应认定被冒用、被盗用人为公司股东,被冒用、被盗用人对内对外均不承担责任,因为被冒用、被盗用人对公司设立、出资等并不知情,没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股东的本质特征;实际出资人应为公司股东。 3、如果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则属于挂名股东的情况,因为被借用人是明知的,只不过没有实际出资而已。被借用人是否为公司股东,要区分对内对外两种情况。 一、冒充他人签合同的会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范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冒充他人的名义实施,否则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因为不具备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归于无效。被冒用的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不知情,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知情的情形下)。冒签合同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要由冒签人自行承担。 如果造成了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冒用人赔偿。 二、请求法院对隐名股东认定标准需要哪些证明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有由一方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合意,大部分情况下,以书面协议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证明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且其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认可等事实行为,来证明双方存在代持股的合意; 2、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且其投资款已经计入公司资本,成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如果实际出资人提供的资金如果没有转化成注册资本金,则不能将此视为对公司的出资; 3、隐名的实际投资人如要登记为公司股东,还应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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