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收入归税务对房地产的影响 |
释义 | 法律分析:非常大的一个变化是:土地出让金转为税收。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过去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那么此次就是对土地出让金定性了,有了清晰的名分。过去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存在弹性空间。对于房企而言,缓交、少交土地出让金的通路被堵死。税收具有强制性,需要按时缴纳,某种程度上说,对于开发商的拿地自有资金要求进一步提升,前融能力也要进一步加强。 法律依据:财政部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八条 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等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试点工作中若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应当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试点情况,研究完善具体征缴流程,指导各地做好划转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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