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衡水取暖费收费标准2021新政策 |
释义 | 2021年衡水供暖收费标准是: (1)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按建筑面积9.50元/平方米调整为5.7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为6.3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1元/千瓦时调整为0.154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按建筑面积13.95元/平方米调整为8.37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计算为9.3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72元/千瓦时调整为0.217元/千瓦时。 取暖用户可就近到所属收费所或银行缴费,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热付通”、手机支付宝等渠道缴费。开通代收费银行如下:衡水农商银行、邢台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河北银行、衡水银行、民生银行、沧州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张家口银行、交通银行等各营业网点。请取暖用户避开高峰期提前缴费,热计量补费用户不能在银行缴费,请到收费所或微信小程序“热付通”、支付宝上缴费。 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请持相关证件于2021年9月30日前到所属收费所办理登记手续。 申报停暖用户请持缴费卡、身份证于2021年10月10日以前到所属区域办理停暖手续,过期将不再办理。1、居民用热价格每取暖期建筑面积19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计价为21.11元/平方米),收费依据衡价管【2008】32号文件。 2、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取暖期建筑面积27.9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计价为31元/平方米),收费依据衡价管字【2010】17号文件。 3、民政部门和工会确定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户(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之内)缴纳计量热价时,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11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计价为12.22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缴纳。 4、计量比例调整,依据衡价管【2017】18号文件,在保持目前供热价格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比例各50%,调整为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调整后的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1)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按建筑面积9.50元/平方米调整为5.7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为6.3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1元/千瓦时调整为0.154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按建筑面积13.95元/平方米调整为8.37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90%计算为9.3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由0.172元/千瓦时调整为0.217元/千瓦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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