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理由开除员工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事实上,公司无理由开除员工,是要支付2N的赔偿,但大部分公司为躲避赔偿,会诱导员工签下协商解除协议,并仅支付N的赔偿,员工一旦签字,事后即便了解到了相关规定,但鉴于协议已经签订,员工基本也是无法再向公司要求2N赔偿的。 另外还有一种更恶劣的情况,公司会以劝退的形式开除员工,列举出员工在工作上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诱导员工自行提交辞职信,或是签下“个人原因”离职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连N的赔偿都无法拿到。 关于裁员的情况,相对上述所说的要复杂些,很多人认为公司经济出现问题了,裁员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一件事,但法律上不是这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即便是出现经济困难,在裁员上仍然要受到很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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