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的哦。驾驶人应当按规定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和考试。 一、关于扣分的相关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二、不得申请驾驶证的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