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与失衡的具体表现。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主要为以下几种: 1、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共同当事人: (1)用人单位共同当事人:一般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组织和承包单位; (2)劳动者当事人:劳动者10人以上且有共同诉求的群体。 3、劳动争议代表人,劳动者10人以上且有共同诉求的,3-5人作为争议代表; 4、劳动争议第三人,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相较于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主要受理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