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1、普遍选举。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2、平等选举。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