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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区别
释义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3、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在物权关系解除后,权利归于消灭,而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行使权力。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该权利亦归于消灭。
    4、用益物权的行使。
    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行使,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5、目的实现之时间。
    担保物权须于接受担保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系于将来。而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故其目的的实现时间系于现在。
    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所有权,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物权。例如在我国农村,尽管农民个人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但农民依然可以使用集体的土地在农村建造房屋,此处农民享有的就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民个人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但不享有处分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为一年.为了向乙保证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乙保管,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偿还l万元的借款,乙可以将摩托车卖掉来实现债权,当然,多余的价款应当返还给甲,但乙不能直接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在这里,乙享有的就是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部分权能,因此所有权被称为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被称为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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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