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商年报不需要等汇算清缴再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工商局的规定,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工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而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按照法定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和结算的过程,一般在次年的3月份开始。 汇算清缴的对象具体如下: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之前报送工商年报,也可以在汇算清缴之后再报送工商年报。不过,为了避免因年报未及时报送而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建议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工商年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