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的情形如下列法律规定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以上知识就是律师对“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的情形有哪些”问题进行的解答。
该内容由 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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