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主要有:(一) 警告 ;(二)罚款;(三)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 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 营业执照 以外的行政处罚。上述规定不包括规范性文件,故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只是行政机关对行业本系统本机关的行政行为加以规范的内部文件,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的,不具有社会性普遍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