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保险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房主以同一家财投保一年期家财险,在第十一个月底又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那么这两张保单有一个月期属重复保险。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的动机多样,有的是为了攫取不当利益,有的是为了增加安全度,根据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将重复保险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 1、善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超额保险赔偿金,旨在增加安全度,提升对某一危险的防范能力,减少损失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2、恶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旨在为了攫取超额保险赔偿金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一、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有什么区别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有相似之处,尤其与未超额的重复保险极为相似。但是,两者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共同保险指多数保险人主动就同一标的共同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而重复保险指投保人积极就同一保险利益重复投保之结果; 2、共同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3、共同保险一般不构成超额保险,而实质意义上的重复保险必然为超额保险; 4、共同保险中没有同时保险和异时保险之区分,而重复保险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分为同时重复保险和异时重复保险。 二、重复保险有哪些特点?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 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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