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地市一级公安机关:交警、巡警、特警、刑警、禁毒、经侦、治安、出入境管理、局机关(政治部、警令部、行财、警卫等)、消防、监管、保密部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第七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 第八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部署警务督察工作。 第十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