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享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享有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享受劳动保护、参见社会保险、休假的权利。 一、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提出不安排休假的按日工资300%支付,劳动者提出不休假的按正常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日工资按照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二、欠农民工资应该找谁处理 欠农民工资可以找劳动执法部门举报,找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找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两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三、公司没有年假是合法的吗 公司没有年假不合法。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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