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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
释义
    1、土地性质的分类:
    (1)按照地貌的特征可以把土地分为:山地、高原、丘陵、盆地以及平原等。
    (2)按照土壤的质地还可以划分为:壤土、砂土以及黏土等。
    (3)按照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国有的以及农村集体所有的。
    (4)按照获得途径可以分为: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
    (5)按照利用的现状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2、土地的规划用途:
    (1)农用地的用途可以用来作为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茶园、橡胶园、其它的园地、乔木的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丛林地、灌丛沼泽、其他的林地、天然的牧草地、沼泽的草地、人工的牧草地、农村的道路、水库的水面、坑塘的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以及田坎。
    (2)建设性用地室外用途包括零售的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的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的商服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风景名胜用地、铁路用地等。
    (3)未利用地。可用来作其他的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冰川以及永久的积雪、盐碱地、沙地和裸岩石砾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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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