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崇左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收费吗 |
释义 | 一、崇左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收费吗 不收费 二、崇左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个体诊所申请校验除提交上款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执业医师近期身体健康证明。 三、崇左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1994年2月26日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校验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下一个校验期为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8〕148号) 第三点,校验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校验专家组对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校验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下一个校验期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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