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事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该案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即简易程序审理所花费时间包括在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内),然后即可按照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到裁判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期限的一般长度为六个月,可延长的次数是两次,延长的理由是特殊情况的存在,初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本院院长,再次延长的批准主体是上级法院,初次可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再次可延长的时间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