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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洋管制权和管辖权有什么区别呢?
释义
    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海上发生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等海事纠纷案件;海船租用合同纠纷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对于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争议无法解决时,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1、专属管辖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2、地域管辖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有管辖权争议案件的管辖:
    (1)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之间,或者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拓展延伸
    海洋管制权和管辖权的区别及其在国际海洋法中的意义
    海洋管制权和管辖权是国际海洋法中两个重要概念,尽管它们在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海洋管制权指的是国家在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行使的权力,包括对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控制。而管辖权则是国家对于特定海洋区域或海上活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涉及到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起诉和判决等。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海洋管制权更强调国家对海洋资源和活动的控制,而管辖权则更强调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司法权力的行使。在国际海洋法中,确立和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对于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海上或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其他海事纠纷案件。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对于有管辖权争议案件,原告可选择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或者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管辖权争议无法解决时,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海洋管制权和管辖权是国际海洋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理解其区别对于维护海洋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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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7: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