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贸易机构凭什么等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
释义 | 律师分析: 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境内信息申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为“货物贸易法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同时规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汇发1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区内与境内区外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相关企业均应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具体填报规范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汇发[2012]38号)的相关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二条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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