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一等功享受待遇 |
释义 | 1.一等功待遇一:政府安排工作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2.一等功待遇二:生活补助 荣获一等功荣誉的军人或士兵在当地政府还没有及时安排工作的这段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3.一等功待遇三:提高退役金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荣获一等功烈士的子女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同时,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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