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原有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撤销。 1955年3月21日-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