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