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它是针对财务报表而言的,一项错报或漏报对报表公允性有影响的即为重要的;反之,则不重要。(2)它是从报表使用者的角度来考虑的。(3)对它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环境。(4)错报或漏报是否重要既要看其数额,也要看其性质。常见的性质重要的错报或漏报有:涉及舞弊与违法行为的错漏;可能引起履行合同义务的错漏;改变收益趋势的错漏;报表使用者不期望出现的错漏,如现金与资本中的错漏等。从金额上衡量错漏是否重要,既要看单项错漏金额的大小,更要看合计金额的大小。重要性的金额标准称为重要性水平,它有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和账户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两个层次。前者是衡量报表总体是否公允真实的标准,后者是衡量账户总体中存在的错漏能否容忍的标准,即该账户的可容忍误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