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辆过户是物权变动的表现形式,通常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机动车物权的变更、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车辆手续齐全,车辆状态正常,没有违章、抵押等情况是可以正常办理过户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公司过户车辆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有效期内的交强险; 3、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 4、行驶证; 5、买卖协议以及付款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