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机械事故。 二、杜绝由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三、人员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 四、施工机械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 五、大型起重机械利用率达到85%及以上。 六、施工机械保养执行率为100%,保养维修时间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除外)。 七、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八、起重机械取证率为100%。 九、月度机械检查中,旧机械:每台缺陷不超过4项,严重缺陷不超过1项,新机械:每台一般缺陷不超过2项,严重缺陷为零。 十、月检查执行率为100%。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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