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