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并不是全部上缴。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垄断特征的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5%;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0%;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收取比例5%;第四类为政策性公司,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