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协议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
释义 | 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以下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时扣除或吊销执照、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限制人身自由、检查财产、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者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拒绝的行的行政许可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确认、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等行权的自然,作为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等行政机关的权的权利用土地的自然,作为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的权的权利用土地、征收土地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的规定的权利用土地的规定,作为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支付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的规定的自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了定金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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