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型糖尿病被列为免责条款,是因为其属于一种先天性疾病,无法通过自身努力防治或控制,因此在保险合同签订时,通常会将其列为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不承担因1型糖尿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或其他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当与被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险费等因素相适应。” 3.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患有疾病的情况,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责或者附加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总结:1型糖尿病被列为免责条款是合理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险费等因素相适应。 |